京藥監發〔2022〕342號
各區市場監管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商務金融局,市藥監局各分局,各相關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醫療器械生產監管相關法規要求,進一步規范北京市醫療器械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持續強化醫療器械生產科學監管,市藥監局組織對《北京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現場檢查指南總則(2010版)》進行了修訂,形成《北京市醫療器械生產監督檢查指南總則(2022版)》,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北京市醫療器械生產監督檢查指南總則(2022版)》于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現場檢查指南總則(2010版)》同時廢止。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北京市醫療器械生產監督檢查指南總則
(2022版)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所指監督檢查是指北京市醫療器械生產監管人員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檢查原則
依法、廉潔、公正、客觀、嚴謹、詳實
三、檢查依據
本指南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編寫。當以下相關編寫依據發生變化時,要以執行的最新版為準。必要時,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重新研究修訂,以確保本指南持續符合要求。
(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9號)
(二)《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三)《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
(四)《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
(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
(六)《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檢查要點的通知》(藥監綜械管﹝2021﹞43號)
(七)《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加強醫療器械跨區域委托生產協同監管工作的意見》(藥監綜械管﹝2022﹞21號)
(八)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配套文件
(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其他指南類文件
四、檢查職責和人員要求
(一)監督檢查實行檢查組長負責制,檢查組應至少由2名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長對具體檢查工作負總責,檢查人員對所承擔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內容負責。
(二)檢查人員在對企業醫療器械生產質量體系開展監督檢查的同時,對企業執行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提示相關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三)檢查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遵紀守法、廉潔正派、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熟悉掌握國家有關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
2.經過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培訓,應當具備醫療器械專業知識和檢查技能;
3.了解所檢查醫療器械產品的有關技術知識,熟悉相關產品標準;
4.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和理解能力,在檢查中能夠正確表述檢查要求,能夠正確理解對方所表達的意見;
5.具有較強的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能夠客觀分析,并做出正確判斷;
6.能夠支持和配合檢查組完成監督檢查工作;
7.不得泄露或公開檢查過程中所涉及的被檢查企業技術資料、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檢查組長作為監督檢查工作第一責任人,除應具備檢查人員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合理安排檢查分工,控制檢查節奏,按照計劃組織完成檢查任務;
2.熟悉YY/T0316、GB9706、GB/T16886、YY/T0033等相關專用標準。
五、檢查前準備
根據國家和北京市相關工作文件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據既往檢查和企業報送資料的情況,結合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情況和要求,了解企業近期生產經營狀況,主要包括:
1.企業相應證照資質取得或變化情況,如營業執照、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憑證、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
2.與產品質量相關人員的變動情況;
3.企業生產工藝、生產檢驗設備、主要原材料變化情況;
4.產品生產、銷售情況;
5.既往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6.產品抽驗情況;
7.企業產品及市場上同類產品不良事件發生情況;
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二)根據影響產品質量因素,如人員、設備、物料、制度、環境等的變化情況及既往檢查情況,確定本次檢查的產品范圍、檢查方式和檢查人員(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
(三)結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確定本次檢查重點內容,如證照情況、原材料控制、潔凈車間管理、出廠檢驗控制、銷售、售后服務等部分或全部項目。查閱、熟悉擬檢查產品相關資料,如產品技術要求、強制性標準、指南類文件等,分析企業產品及生產過程的關鍵風險點。
(四)確定檢查時間、檢查分工、日程安排。當檢查項目互有交叉重疊時,一般由與檢查內容關系最直接的檢查人員負責檢查。
(五)檢查組長編制檢查方案,應包括檢查目的、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范圍、檢查時間、日程安排、檢查內容、檢查分工等。必要時現場檢查方案應經檢查派出機構審核。
(六)聯系被檢查企業,通知檢查相關事宜(飛行檢查方式不適用)。
(七)準備現場檢查相關文書,必要時準備照相機、攝像機等現場記錄設備,以便收集證據材料。
(八)涉及委托生產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屬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前與受托生產企業屬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溝通,可以聯合或者委托受托生產企業屬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檢查。
六、檢查的實施
(一)進入企業現場后,向企業出示執法證件或者表明身份的文書、證件,告知企業本次檢查的檢查目的、檢查依據、檢查流程及檢查紀律。
(二)與企業相關人員進行交流,了解近期生產、經營狀況及質量體系運行、人員變化等情況。
(三)在企業相關人員陪同下,分別對企業保存的文字資料、生產現場進行檢查。
(四)檢查工作應主要圍繞檢查方案中設定的檢查內容開展,可以根據檢查實際,由檢查組長適時調整檢查方案。對于經檢查派出機構審核檢查方案的檢查,如需調整檢查方案,應經原派出機構批準。對于檢查的內容,尤其是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與企業相關人員進行確認并做好記錄。必要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產品抽樣或進行證據留存或固定。
(五)檢查組長可選擇適當時機召集檢查人員匯總檢查情況,核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討論確定檢查意見。遇到特殊情況時,應及時向檢查派出機構匯報。必要時,可以對為醫療器械生產活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開展延伸檢查。
(六)與企業負責人溝通,通報檢查情況,核實并確認檢查發現的問題,告知整改意見。
(七)按照相關要求制作現場檢查相關文書,檢查記錄應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現場檢查情況,并具有可追溯性;對于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詳細記錄在現場檢查相關文書中,并在改正內容及要求中明確整改要求及整改時限。檢查結果和意見應當明確、清晰、準確、完整,要求企業相關人員在檢查記錄上簽字確認,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企業。
(八)企業人員拒絕簽字或由于企業自身原因而無法實施檢查的,應由2名以上檢查人員注明情況并簽字確認,現場有見證人的情形需要由見證人簽字。
(九)對于需要進行整改的,通常情況下應在與企業溝通的基礎上,協商確定整改要求和時限,并在規定的時限內督促企業完成整改,提交整改報告。跟蹤檢查可以對企業提交的整改報告進行書面審查,也可以對企業的問題整改、責任落實、糾正預防措施等進行現場復查。
(十)將監督檢查結果及時錄入相關信息化系統,并將監督檢查材料、企業整改材料及跟蹤檢查材料及時歸入信用檔案進行管理。
七、檢查內容和檢查方法
(一)有效證照、法規及標準
——檢查內容
1.企業營業執照;
2.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正、副本)或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
3.醫療器械注冊證或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憑證;
4.產品技術要求;
5.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6.強制性、推薦性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等。
——檢查方法
1.查看證照是否過期;
2.查看證照間相關項目的內容是否一致,如名稱、地址等;
3.查看注冊證、產品備案憑證是否超出生產許可證的許可范圍或生產備案憑證的備案范圍;
4.查是否收集各級藥監部門發布的與生產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5.查是否收集與產品相關的有效技術標準,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
(二)機構與人員
——檢查內容
1.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規定的組織架構;
2.各部門職責;
3.企業負責人履職情況;
4.管理者代表履職情況;
5.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崗位職責的掌握情況;
6.檢驗員配置情況;
7.企業人員名冊;
8.崗位培訓和健康管理情況等。
——檢查方法
1.查閱企業組織機構圖、任命文件;
2.查看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崗位職責的要求;
3.詢問企業負責人、管理者代表企業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4.詢問質量負責人產品知識及體系知識;
5.詢問技術負責人產品知識、設計開發、技術改造及采購要求;
6.詢問生產負責人產品知識、工藝控制、生產設備及場地要求;
7.詢問檢驗負責人產品知識、檢驗設備及檢驗規程要求;
8.查看檢驗員名單、配置人數、任命文件、培訓證明、體檢證明,詢問工作經驗,觀察實際操作等;
9.必要時,應核實相關人員的勞動合同及社保繳納信息;
10.查看企業培訓檔案和人員健康檔案。
(三)廠房與設施
——檢查內容
1.廠區環境,如地面、道路平整情況及減少露土、揚塵的措施和廠區的綠化,以及垃圾、閑置物品等的存放情況等;
2.廠房外環境,如產品有特殊要求的,應當確保廠房的外部環境不能對產品質量產生影響等;
3.電氣產品車間,如電氣防護、靜電防護等;
4.潔凈車間,如即時狀況、使用頻度、定期監測等;
5.清潔車間,如即時狀況、使用頻度、定期監測等;
6.普通車間,如面積、照明、通風情況等;
7.庫房,如原料庫、中轉庫、成品庫等。
——檢查方法
1.詢問企業相關人員,實地查看,如場地規模、溫度監控、通風條件、貨架標識、照明設施、物料碼放等;
2.查閱相關程序文件、管理規定、記錄,如車間、庫房管理制度、環境監測記錄、出入庫記錄等。
(四)設備
——檢查內容
1.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2.檢驗儀器和設備;
3.潔凈室空氣凈化系統;
4.工藝用水、工藝用氣設備。
——檢查方法
1.查閱設備清單,核查現場設備是否與設備清單相關內容一致;
2.現場查看生產設備標識;
3.查閱相關程序文件、管理規定、記錄,如設備操作規程、設備驗證記錄、計量器具校準記錄、工藝用水的儲罐和輸送管道定期清洗消毒記錄等。
(五)文件管理
——檢查內容
1.質量手冊;
2.程序文件;
3.技術文件;
4.記錄文件。
——檢查方法
1.查看質量體系文件,應當包括企業質量目標、組織機構及職責、質量體系適用的范圍和要求;
2.查看程序文件,應當包括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各項程序文件;
3.查看技術文件,應當包括產品技術要求及相關標準、生產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檢驗和試驗操作規程、安裝和服務操作規程等相關文件;
4.工作現場抽查現場使用的文件和記錄。
(六)設計開發
——檢查內容
設計開發變更:
1.選用的材料、零件發生變化;
2.產品結構組成發生變化或增加產品規格型號;
3.產品性能指標或功能發生變化;
4.與強制性標準發布或修訂相關的產品變化或工藝變化等。
——檢查方法
1.查閱設計開發程序文件;
2.查看設計開發變更計劃書、申請書等;
3.查看設計開發輸入資料;
4.查看設計開發輸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圖紙、工藝流程、工藝規范、設備、人員要求等;
5.查看評審報告、評審結論等;
6.查看驗證方案、驗證報告等;
7.查看確認報告等;
8.查看針對設計開發變化的風險管理計劃及報告等風險管理控制文件;
9.查看更改文件、更改收發記錄,現場檢查技術文件版本管理等;
10.查因設計更改而引起的證照、備案憑證變更情況等。
(七)采購控制
——檢查內容
1.采購清單;
2.合格供方;
3.采購合同,包括與為醫療器械生產活動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4.采購記錄;
5.進貨檢驗。
——檢查方法
1.查閱采購程序文件;
2.查看重要原料、一般原料、輔助材料清單等;
3.查看供方目錄,如首選供方、備選供方、供方評價(如評價準則、評價記錄、評價結果)等,可參考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供應商審核指南》;
4.查看采購合同(含采購時間、采購數量、質量要求等)、外協合同、質量協議等;
5.查看采購記錄(含采購時間、采購數量、經辦人員、原材料入庫記錄等),必要時查看采購發票;
6.查看驗收標準、請檢單等;
7.查看進貨檢驗記錄、檢驗報告或驗證記錄等。
(八)生產管理
——檢查內容
1.產品工藝;
2.操作規程;
3.關鍵工序;
4.特殊過程;
5.產品標識;
6.產品防護;
7.生產記錄。
——檢查方法
1.查閱過程控制相關程序文件;
2.查看產品工藝流程圖、質量控制點、圖紙,如整機圖、部件圖、零件圖、裝配圖等;
3.查看操作規程,如作業指導書、工藝卡等;
4.查看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重要參數的驗證或確認方案、記錄和報告,是否依據確認的結果制定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工藝規范和作業指導書,并按文件要求,保存活動記錄;
5.查看設備清單、設備檔案、維護記錄、現場標識等;
6.查看產品標識規定,現場觀察過程中的標識、碼放區域、傳遞箱標識、檢驗狀態標識等;
7.查看包裝材料選擇、包裝方法確定、裝配工具配備等;
8.查看各項生產記錄,如生產計劃、隨工單等。
(九)質量控制
——檢查內容
1.出廠檢驗;
2.過程檢驗;
3.檢測設備;
4.檢驗記錄;
5.產品放行。
——檢查方法
1.查閱檢驗相關程序文件;
2.查看出廠檢驗規程,含檢驗項目、抽樣數量、檢驗方法等;
3.查看過程檢驗規程,含檢驗項目、檢驗頻次、抽樣數量、檢驗方法等;
4.查看設備管理文件,如設備清單、設備檔案、維護記錄、檢定記錄,現場觀察設備標識等;
5.查看檢驗記錄,含原始記錄、過程記錄、檢驗報告、出入庫記錄等;
6.查看放行程序文件以及生產放行記錄、上市放行記錄,可參考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控制與成品放行指南》。
(十)銷售和售后服務
——檢查內容
1.銷售情況;
2.安裝調試;
3.售后服務;
4.產品追溯;
5.產品唯一標識。
——檢查方法
1.查閱銷售及售后服務程序文件;
2.查看代理商名單、直銷客戶名單、銷售記錄等;
3.查看安裝規范、調試記錄等;
4.查看顧客反饋信息的跟蹤分析等;
5.查看產品追溯的規定及實現追溯的情況等;
6.查看產品唯一標識的規定以及開展賦碼、數據上傳和維護更新的情況等。
(十一)不合格品控制
——檢查內容
1.不合格品登記;
2.不合格品原因分析;
3.不合格品處置。
——檢查方法
1.查閱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
2.查看檢驗結果、不合格品記錄等;
3.查看不合格品匯總、研究記錄等;
4.查看返工、報廢、銷毀、召回等處置記錄;
5.現場查看不合格品的標識和隔離情況。
(十二)不良事件監測、分析和改進
——檢查內容
1.顧客投訴;
2.預防措施;
3.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
4.體系內審;
5.管理評審。
——檢查方法
1.查閱分析改進相關程序文件;
2.查看隨訪記錄、投訴記錄、處置記錄等;
3.查看問題數據匯總、分析記錄、預防方案等;
4.查看不良事件管理制度及實施記錄、企業在國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系統中相關信息的填報及不良事件報告評價情況等,可參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檢查要點》;
5.查看體系內審規定(含內審周期、內審計劃等)、內審記錄等;
6.查看管理評審規定(含評審時間、評審計劃、文件更替等)、評審記錄等。
(十三)說明書和標簽
——檢查內容
1.產品說明書;
2.產品標簽,如銘牌標志等。
——檢查方法
1.查閱說明書、標簽相關質量體系文件;
2.查看說明書、標簽的內容是否與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一致;
3.查看說明書、標簽是否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及《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進行標識。
(十四)委托生產情形
對涉及委托生產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開展檢查時,應按照《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及《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文件要求,同時重點關注以下檢查內容:
1.注冊人、備案人是否對受托方的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編制指南》要求,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質量協議以及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注冊人、備案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是否依照委托協議有效履行雙方義務和責任。
2.注冊人委托生產的醫療器械注冊證中生產地址欄是否登載受托生產地址并注明“(委托生產)”,備注欄是否備注受托生產企業名稱,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人涉及委托生產的,應參照執行。
3.注冊人、備案人的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是否覆蓋受托方。
4.委托生產醫療器械的說明書、標簽是否標明受托方的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編號;醫療器械標簽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無法全部標明上述內容的,至少應當標注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標簽中明確“其他內容詳見說明書”。
5.注冊人、備案人持有的《醫療器械委托生產備案憑證》中,委托生產的產品注冊證號是否發生變化,委托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內;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范圍是否包含注冊人、備案人委托生產產品品種。
6.受托生產企業是否存在將受托生產醫療器械再次委托的情況。
7.其他應當重點檢查的內容。
八、檢查手段
(一)語言交流
1.檢查人員應積極與企業領導層溝通,通過了解企業發展歷史、質量體系近期運行狀況和產品市場情況,分析判斷企業運行中是否存在問題、存在哪方面問題、當前急需解決哪些問題等。
2.與企業中層和重要崗位人員的溝通,可采取面對面交流的方式。通過談話來判斷人員能否承擔該崗位賦予的相應職責。對于不了解、不熟悉、不能行使職權的或由他人代答的,應視企業整體情況提出人員調整要求。
3.對于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耐心、認真地與企業溝通交流,協商整改要求和時限。一般情況下,在與企業取得一致意見后,應根據確定的檢查意見客觀、詳細地進行如實記錄。
(二)資料審查
1.檢查文件中涵蓋的質量體系過程,判斷質量體系的全過程是否都已被識別。
2.檢查對識別出的過程是否都已形成控制文件,判斷文件內容是否覆蓋全部生產過程。
3.檢查文件規定的內容,判斷是否與現場觀察的實際情況相一致。
4.檢查文件間的關聯性,判斷文件要求是否能夠滿足企業和產品的特點,是否恰當。
5.檢查各項記錄間的可追溯性,判斷能否根據各項記錄的相互關系完成產品生產過程的追溯。
(三)現場檢查
根據工藝的不同,可包括前處理、粗加工、組裝、安裝、老化、包裝現場;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檢驗現場;原料庫、中轉庫、成品庫等。
1.根據生產流程查看生產現場布局是否合理,有無反復交叉、往復的情況。生產場地的整體規劃與生產情況(生產量和銷售量)是否匹配。
2.正常生產車間是否整潔、條理,設備、場地實際狀況與記錄或文件是否一致。注意現場中有無刻意遮擋、破亂不堪的角落。生產廢料、辦公垃圾堆積的地方是否會對產品質量造成影響。
3.觀察生產人員、檢驗人員操作是否熟練,生產能力與實際生產、銷售情況是否匹配??梢赃m時詢問員工操作要求,判斷是否與文件規定一致,是否與現場操作一致。
(四)遠程檢查
1.遠程檢查適用于有時限要求但因客觀因素限制等原因無法赴企業現場開展檢查的檢查工作。遠程檢查不適用于有因檢查和飛行檢查。遠程檢查前應與企業充分交流,由企業提供與檢查內容相關的必要的文件資料,提前開展視頻設備測試,做好遠程檢查前相關工作準備。開展遠程檢查時,原則上應有對現場比較熟悉的檢查人員參加。
2.檢查組通過視頻連線的方式查看企業現場,檢查過程中,應安排企業相關人員在現場,協助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遠程檢查過程中需要查看的文件材料可以通過屏幕共享、拍照或者掃描成電子文檔等方式查看,被檢查企業應當保證提供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檢查組和被檢查企業應做到實時溝通。遠程檢查結果需經檢查單位和被檢查企業確認。
(五)聯合檢查和委托檢查
1.對于注冊人、備案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均在本市,但不在同一轄區的,必要時注冊人、備案人轄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或者聯合受托生產企業轄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托生產企業開展聯合或委托檢查,進一步強化協同監管。
2.對于本市涉及跨省委托生產的注冊人、備案人,屬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通過有關注冊人、備案人與外埠受托生產企業屬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聯系,當有必要對外埠受托生產企業開展檢查時,要與外埠受托生產企業屬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溝通,按照《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加強醫療器械跨區域委托生產協同監管工作的意見》(藥監綜械管〔2022〕21號)的要求,可以聯合受托生產企業屬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托生產企業開展跨省檢查;因客觀因素限制難以開展跨省檢查的,須協商受托生產企業屬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后,制定檢查方案,開展委托檢查。
3.開展聯合檢查的,檢查組組長原則上由注冊人、備案人屬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人員擔任,檢查報告由注冊人、備案人屬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受托生產企業屬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委托檢查的,受托生產企業屬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雙方商定的方案開展檢查,并于檢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人、備案人屬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饋檢查結果。
4.對在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需要通報外埠注冊人(備案人)或受托生產企業屬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提前將通報內容報告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5.對于因同時生產第一類和第二、三類醫療器械,分屬市區兩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相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相關生產企業監管信息的溝通和共享,對檢查發現的嚴重問題應及時進行通報,必要時應開展聯合檢查,強化協同監管。
九、記錄樣本的選取
(一)在較短時間內,通過現場檢查對企業質量體系運行狀況作出整體評價是有一定難度的。所以在檢查質量記錄時,應充分考慮企業生產周期、近期運行狀況和本次檢查目的、已查內容。一般情況下,應選取相似條件下的兩份以上同種質量記錄。
(二)現場監督檢查是抽樣式檢查,為如實反映當時的客觀情況,文字記錄應盡量選擇與檢查時間距離較近的進行抽樣。一般可選取現場檢查前一季度內的記錄,或選取現場檢查前最近一個生產周期的記錄。選取記錄時,應選取記錄發生時適用版本的管理文件,以核實其一致性的內容。
(三)確定檢查產品范圍時,應覆蓋企業所有已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的產品;在檢查時間有限的情況下,一般應選取企業生產量較大或者產品安全性要求較高的一個或多個產品進行檢查。
(四)當同次檢查中涉及一個產品的多個過程記錄時,還應充分考慮記錄的可追溯性和真實性,圍繞同一產品序列號(或批號)展開檢查。根據文字記錄的索引關系,判斷產品生產質量全過程的追溯能否實現。
(五)檢查文字記錄的內容與質量控制要求的一致性,記錄中的數據應與根據記錄判定的結論一致。記錄內容應能詳細、如實反映質量控制過程的原始狀態,必要時可要求實際操作。
(六)檢查文字記錄時,如發現兩份相似條件下的同種記錄存在數據差別較大的情況,應補充選擇相似條件下的同種記錄進行確認,同時詢問出現差別的原因。對于已能清晰反映檢查結果的,一般不擴大記錄樣本的選取數量。
十、問題的處理
(一)如企業出現的問題能立即糾正的,檢查人員可根據現場情況,對企業提出立即整改要求,并在現場監督企業立即糾正;如企業產品對人體造成傷害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采取要求企業暫停生產的緊急控制措施,并發布安全警示信息;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活動嚴重違反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不能保證產品安全、有效,應采取要求企業暫停生產的緊急控制措施,檢查人員應要求企業立即開始整改;其他需要企業限期整改或需要經復查合格后方可繼續開展生產等情況,檢查人員應根據現場情況,制作現場檢查相關文書,書面明確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如現場發現涉嫌違法行為,應按照規定及時立案調查或移交相關部門查處。
(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涉及企業既往生產的產品,檢查人員應充分考慮該問題對既往產品的影響,并視情況采取監督抽驗、對企業產品實施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如果出現的問題較為復雜,或企業出現的違法違規情況涉及或可能涉及到企業在審項目,檢查單位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相關審查單位。
(三)檢查結束后,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檢查單位視現場情況、企業整改情況以及對企業既往的監管情況,在后續監督檢查中可綜合采取以下措施:
1.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現場復查或書面審查。
2.要求企業加強產品自檢、要求企業將產品送經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
3.列為重點監管企業、增加監督檢查(飛行檢查)頻次、相關產品列入重點監督抽驗計劃。
4.根據醫療器械生產分級監管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依法加強失信懲戒。
5.要求企業定期自查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匯報質量管理情況。
6.對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采取告誡、責任約談等措施。
7.視情形通過官方媒體發布安全警示信息。
8.建議企業主動召回或責令召回產品。